发布日期:2019-09-02
一、清理妨碍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明确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禁止妨碍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重点清理和纠正九个方面问题。
二、加强政府采购执行管理。在优化采购活动办事程序、细化采购活动执行要求、降低供应商交易成本、及时支付采购资金、完善对供应商的利益损害赔偿和补偿机制等五个方面加强政府采购执行管理。其中两大亮点:一是取消投标保证金,确需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应当通过非现金方式,极大地降低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交易成本;二是缩短采购资金支付时间,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原则上应当自收到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支付,方便供应商资金回笼。
三、进一步提升政府采购透明度。推进开标活动对外公开,在保证正常开标秩序的前提下,允许除投标人及其代表之外的其他人员观摩开标活动;推进采购意向公开,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的采购项目,应就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必要时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的意见。
四、加快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进一步推进采购项目电子化实施,鼓励有条件的社会代理机构加快完善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的网上交易功能,实现政府采购网上全流程操作。积极推进全市集中采购订单融资,逐步扩大覆盖面、精简手续,解决供应商融资难问题。
五、完善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和行政裁决机制。畅通供应商质疑投诉渠道,发布“政府采购投诉办事指引”,包含处理流程图、受理联系信息和投诉书范本。明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财政部门提高政府采购质疑投诉的处理效率。财政部门要从自己做起,主动精简办案时限,属于供应商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原则上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属于供应商对采购过程或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案情简单且不涉及调查取证、无需组织专家协助处理的,原则上应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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