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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财政局严格“四项要求” 做好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工作

发布日期:2019-07-08

为加快推进惠州市惠阳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市政基础设施水平、提供优质公共服务,区财政局积极配合、及时审批惠阳区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惠州南站新城片区PPP项目、白云新城和白云南片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PPP项目和石桥片区和北大教育基地市政基础设施建设PPP项目。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综〔2014〕96号),区财政局退回了以上三个PPP项目的采购计划,其中:惠州南站新城片区PPP项目政府购买服务年限15年、白云新城和白云南片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PPP项目政府购买服务年限11年、石桥片区和北大教育基地市政基础设施建设PPP项目政府购买服务年限11年,并要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将以上三个PPP项目的政府购买服务年限调整为3年。

  为规范政府购买服务管理,财政部《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财预〔2017〕87号)以及上级有关对政府购买服务文件精神,对政府购买服务作了如下要求:

  一、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政府购买服务内容应当严格限制在属于政府职责范围、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服务事项,重点是有预算安排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

  二、严格规范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政府购买服务要坚持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应当在既有年度预算中统筹考虑,不得把政府购买服务作为增加预算单位财政支出的依据。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充分考虑实际财力水平,妥善做好政府购买服务支出与年度预算、中期财政规划的衔接,足额安排资金,保障服务承接主体合法权益。年度预算未安排资金的,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三、严禁利用或虚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违法违规融资。金融机构涉及政府购买服务的融资审查,必须符合政府预算管理制度相关要求,做到依法合规。承接主体利用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向金融机构融资时,应当配合金融机构做好合规性管理,相关合同在购买内容和期限等方面必须符合政府购买服务有关法律和制度规定。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不得利用或虚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为建设工程变相举债,不得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向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等非金融机构进行融资,不得以任何方式虚构或超越权限签订应付(收)账款合同帮助融资平台公司等企业融资。

  四、切实做好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公开。各地应当将年度预算中政府购买服务总金额、纳入中期财政规划的政府购买服务总金额以及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有关预算信息,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提高预算透明度。购买主体应当依法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其地方分网及时公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相关信息,包括政府购买服务内容、购买方式、承接主体、合同金额、分年财政资金安排、合同期限、绩效评价等,确保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信息真实准确,可查询、可追溯。坚决防止借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进行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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