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9-05-20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局(委)、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直各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含集中采购机构):
现将《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 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贯彻意见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严格执行强制采购制度
强制采购品目清单由国家统一确定和发布。采购项目中涉及强制采购产品类别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将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明确为实质性响应条件。网上商城适用范围涉及强制采购产品类别的,未获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商品不得上架销售。
二、实施优先采购评审制度
优先采购品目清单由国家统一确定和发布。采购项目中涉及优先采购产品类别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在采购文件中对获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给予1%-5%的价格扣除或1-5分的技术得分的评审优惠,具体扣除比例或技术分值由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根据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在采购项目中的重要性、所占比重等因素确定。
三、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
采购人应当强化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主体责任,在制定采购需求、履约验收中严格执行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强制采购或优先采购政策。
四、加强绿色采购政策执行的监督检查
各级财政部门要把绿色采购政策执行情况作为对集中采购机构年度考核和社会代理机构“双随机一公开”专项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之一,加强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落实绿色采购政策的监督,并加大违反绿色采购政策的责任追究力度。
五、促进绿色产品推广应用
鼓励采购人综合考虑节能、节水、环保、循环、低碳等因素,参考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团体标准,在采购需求提出绿色采购要求。顺应“互联网+”趋势,积极推动电子卖场建设,探索设立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等绿色产品专购区,通过加挂标识、搜索排序、流量引导等技术支持措施,加强政策引导,提升政策实际效果。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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