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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监管理局:保健食品名称不得明示暗示治疗作用

发布日期:2007-06-18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今天在其网站上公布了《保健食品命名规定(试行)》,要求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治疗作用,不得使用功能名称、夸大功能作用文字以及误导消费者的词语。

  该规定要求每个保健食品只能有一个名称。对于通用名,该规定要求:一般以产品的主要原料、成分命名,并使用科学、规范的原料、成分名称,其字数不超过10个;含多种原料的保健食品,不得以单一原料命名;不得使用已经批准注册的药品名称;不得使用虚假、夸大和绝对化的语言:如“高效、速效、第几代”;不得使用人名、地名和地方方言;不得使用外文字母、汉语拼音、符号等,以维生素等命名的可以使用相应的外文字母;不得使用特定人群名称;不得使用保健食品功能名称的谐音字;配方由3种以上维生素或矿物质组成的产品方可以多种维生素或矿物质命名。(记者李松涛)

                                        文章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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